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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办理规定(试行)
添加时间: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修完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某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并取得相关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含课程实验、综合实践、实习等)合格、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合格的自考生即可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第二条 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1、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每年上半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下半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到其准考证归属地所在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办理毕业手续。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全省统一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逾期不予补办,须待下一次办证时间再行办理(由于各市州自考办和各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工作时间安排不一致,故请考生及时与其所在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联系具体申请办理时间。)。
2、申办时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必须是18位数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准考证(12位数字的新准考证及旧准考证全部登记上交)、红色(旧)课程合格证;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需携带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原件及复印件);专本连读考生办理专科毕业证时,只上交准考证复印件;有证书顶替课程的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教释放人员还应带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现实表现鉴定证明。
3、未办理12位数字新准考证的考生需提前在首次报考的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电子照相 、更换新准考证号等手续。
4、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错误信息需要更改者,需在办理毕业证之前,出具户籍所在地贴有照片的户籍管理部门证明,向其所在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变更申请,与省自考办相关部门申请更改,办证期间一律不修改个人信息。
5、考生应认真核对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整理输出后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课程代码名称、学分等,对存在问题的信息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修改,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认可,毕业证书办理后不予修改个人信息。
第三条 市(州)自考委、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初审
毕业证书申办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重要环节。关系到自考生的切身利益,审查人员务必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维护考生权益。
1、整理毕业生档案材料。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对本次申请毕业的考生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有关课程答卷等相关毕业材料)建档,同时对办理本次申请本科毕业手续的考生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2、市(州)自考办和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办证人员根据我省当年制定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对考生的毕业材料进行初审,核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毕业生信息库内照片是否同一人;核对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是否准确无误;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及课程免考成绩是否合格;顶替课程的证书是否属实;核对所有旧答卷笔迹是否有代考嫌疑;相互顶替的课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用型专业的考生学制是否达到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要求等毕业信息。
3、考生红色合格证或旧程序试卷丢失,市(州)自考办和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办证人员应查询省自考办下发的历次“考生合格成绩册”。成绩合格者,复印当页成绩册,由初审办证人员签字并加盖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公章。
4、自2012年4月30日起,我省社会型专业考生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实验、毕业考核)材料及外省转入的考生档案,不再转往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留省自考办备查,其相关成绩信息由省自考办考籍与信息科录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考籍库。办理毕业证时,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办证人员直接从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调用相关信息。
5、市(州)自考办和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办证人员务必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使用手册规范操作。遇到合并准考证的情况,需将合格成绩合并到申请毕业的准考证号中。考生新旧准考证姓名、身份证信息一致时,办证人员可直接执行准考证合并项;若考生新旧准考证姓名、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需有考生出示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确认考生正确信息后,在申请办证前,社会型专业考生信息更改由省自考办考务科修改,应用型专业考生信息更改由省自考办助学科修改,考生错误信息修改后再执行准考证合并项。证书顶替课程或课程免考按照省自考办统一制定的标准在信息管理考籍平台中顶替相应课程。
6、办证工作期间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个人信息一律不予修改。错误信息一律不能提交申请办证,毕业证书办理后考生个人信息将不再变更。
7、专本连读考生必须先申请专科毕业证,然后再申请本科毕业证书,无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不允许办理本科毕业证。
8、同一考生若要申请两个不同的毕业专业,需要提前与省自考办考籍与信息科联系发放新的准考证。
9、考生申请毕业成功后,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办证人员登录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打印申请毕业考生课程一览表(一式两份),经考生核对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后由考生签字确认,一份粘贴在上报省自考办的毕业生材料袋表面,另一份留存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备查。
10、当次毕业生初审工作结束后,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办证人员登录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打印“毕业生合格档案册”,由初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省自考办。
11、上报的毕业生办证材料
(1)毕业生材料袋。包括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12位数字的新准考证及旧准考证全部登记上交)、红色(旧)课程合格证及试卷(试卷丢失需复印成绩册,并由初审办证人员签字盖章)、顶替课程所需证书复印件,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要上交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复印件(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复印件),应用型专业毕业生还要提交其在所属高校通过的合格过程性考核材料(校考课试卷及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册)。市(州)自考办及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办证人员要仔细核对申请毕业考生的身份证、毕业证、顶替课程的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核查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签名,并盖公章确认。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市(州)自考办和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登录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打印的本次“毕业生合格档案册”。
12、市(州)自考办和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工作要认真负责,上报数据信息要准确可靠。初审工作出现的问题除限期改进外,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
第四条 省自考委审查
1、市(州)自考办和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工作结束后,毕业生档案及信息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自考委审查,主考院校终审。
2、省自考委成立毕业生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办证工作,处理异常档案。成立由省自考办副科级、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组成的审查组,审查毕业生档案。实行抽签分组,审查毕业生档案。
3、审查组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省自考办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严禁不按规定审查,杜绝擅自徇私舞弊、随意涂改信息等违纪行为的发生。
4、审查组人员要认真核对申请毕业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是否一致;核对各种证件与合格档案册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对课程、实践环节考核及课程免考成绩是否合格;核对旧程序合格答卷的笔迹是否有代考嫌疑;相互顶替的课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用型专业申请毕业的考生学制是否达到毕业时间要求等相关数据信息。不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审查办证人员将其信息从毕业生档案册上删除,并在异常档案登记表上登记,会同档案交综合组整理后转交办证领导小组甄别决定。
5、省自考办考籍与信息科负责打印毕业证书及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负责毕业生材料及信息的收集、保管、查询。
6、省自考办行政科、主考院校负责毕业证书、毕业生审批登记表验印。
7、终审确认毕业材料不全、毕业手续不完备及申报资格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考生档案,不予办理毕业手续。此类档案由省自考办登记造册,社会型专业考生档案退还所在市(州)自考办,应用型专业考生档案退还有关高校继续教育学院,退档应严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对于审查不合格的考生毕业档案,有关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给考生反馈信息,如材料不全、姓名不符、某课程有代考嫌疑等没有通过审查的原因。
8、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对于办证审查不合格者,考生可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议。对疑为替考有异议者,可在一个月内由考生到省自考办申请笔迹鉴定,毕业生信息上报全国考办后不予受理。
9、在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中确认的违规毕业生档案,严格按《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第33号)相关条例处理,并生成违规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对上报有违规行为毕业生档案的市(州)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10、毕业证书因打印、设置、验印等工作失误造成信息有误的,考生需在两个月(以毕业证发证日期为准)内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及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原件到所在自考办或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向省自考办递交《毕业证书错误信息更正报告》、毕业证书、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省自考办核实后更正。
11、毕业生信息数据整理归档,按规定时间报送全国考办考试管理中心、省教育厅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此后毕业证书信息错误的不再修改。
12、本规定由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13、原细则自规定下发之日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