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属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另接甘肃省考试院通知,近期有群众举报反映称考生持假证报名替考,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将继续加大对考生身份的排查,层层复核考生报名信息,并使用现代化设备对考生身份进行查验,对发现的冒名顶替、有组织作弊等行为将严肃处理。
陇南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摆正心态,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诚信做人、诚信应考。
最后,衷心祝愿全市广大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供稿:雷震 编辑:金雁)